PG电子官方网站

上海汽车维修工潘某售卖摄像头破解资源偷窥别人隐私如何定罪

  随着人们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出于安全考虑,很多人会在家里安装摄像头,通过手机端APP,时刻关注家里的情况。然而这种看似安全便捷的设备,却成为了不法分子窥探他人隐私,非法牟利的工具。

  根据《法眼看天下》节目报道的一个案件,讲述的是2022年5月的一天晚上,百无聊赖的汽车维修工潘某,在浏览网站的过程中,偶然发现有人在贴吧发布了一则关于售卖摄像头破解资源的广告,内容充满诱惑。

  本来就是单身汉的潘某,按捺不住内心的躁动,开始认真阅读广告的内容,发布者承诺可以随意观看别人家中,酒店房间内的监控,进入每个服务器线路后,还可以观看多个摄像头。

  出于偷窥别人隐私的好奇心,潘某添加了卖家的微信,对方还向潘某发送了好几部偷录下来的小视频上海汽车维修工潘某售卖摄像头破解资源偷窥别人隐私如何定罪。

  都是一些暴露别人隐私的画面,看得人面红耳赤,有的摄像头是对着家中卧室床上的,有的是对着宾馆床上的,有的是对着洗浴间的,有的是对着室外豪华游泳池的......

  根据潘某交待,拍的都是人家比较隐私的内容,精虫上脑的他对此深信不疑,迫不及待地交钱享受其中的乐趣。

  等转账结束后,在对方的热情指导下,潘某先在手机上下载了一款指定的APP,随后通过该软件扫描了对方发来的二维码,登录后,就轻松获得了15台服务器的控制权限。

  这15台服务器可了不得,直接控制着50多个监控摄像头,潘某通过这些摄像头随时可以窥探到别人最隐私的地方,这款APP功能相当强大,不仅可以实时监控,还可以录像,截屏,回放。

  最可怜的就是这些被窥探的人,对此一无所知。根据潘某讲,他之所以可以进入别人摄像头,是因为上游卖家破解了这些摄像头的云端数据,通过卖家发来的链接直接进入观看。

  为了更好的获利,吸引到买家的付款,这些摄像头还被卖家进行了精心筛选,都是一些机位位于私人家中卧室对着床的位置,或者宾馆旅馆内对着床的位置,甚至连房主交谈的声音都能听的一清二楚。

  潘某很快并将50多个摄像头浏览了一遍,还精心编排了一下观看的顺序。看到别人通过这种途径轻轻松松赚钱,他也想发财,于是进行再次转卖赚钱。

  谁能想到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汽车修理工潘某干上了“副业”,通过将一些充满诱惑的画面进行截图,编辑文字,到网上发放广告,很快便有一些感兴趣的人找潘某购买。

  截止案发时,潘某非法获利达1万余元。2022年8月15日,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2年10月9日,公安金山分局以潘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中,潘某的违法犯罪行为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还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刑法》第285条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的实施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获取上述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达到立案标准。

  结合本案潘某的犯罪事实,他是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摄像设备接入的权限,并非该罪所要求的“非法侵入或者采用技术手段”。

  同时监控画面数据按照司法解释同类解释的规则,也不能将其认定为身份认证信息,该罪不适用潘某。

  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首先,该罪从字面上解释,行为包括“侵入”,结合本案潘某的行为,他非法登录别人摄像头账户的行为应判定为侵入。

  其次,潘某登录了别人摄像头账户以后,可以通过APP进行截图,录像,声音传输,观看实时画面,相当于改变了原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传输的路径;

  第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账号和密码是系统管理员进行登录,管理的途径,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实际上就属于完全控制了该信息系统,能够实现相应的操作,但不要求其必须实施相应的后续操作行为。

  这就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潘某交待购买了15个服务器,可以观看50多台摄像头,但公安机关查获设备后,通过技术分析,发现仅有4个服务器,30多台摄像头可以正常使用,其他都无法正常观看。

  因此根据证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规则,只能认定4个服务器,30多台摄像头,而非潘某交待的数量。

  这个就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摄像头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传输等功能,而且每个摄像头观看到的内容不同,而服务器就一个,一台服务器控制多个摄像头,每个摄像头都是独立工作的,按这种观点潘某的涉案数量应当以终端设备数量认定,即30余台。

  有的观点认为,潘某通过扫码进入服务器,通过多个服务器控制的摄像头进行偷窥行为,服务器和摄像头是一体的,不是相互分离,而是整个系统,一个服务器不管下边有多少摄像头,都应该认定为一个系统。

  通过检索类似案例,结合本案最终的判决,虽然各个摄像头均有采集数据,传输的功能,但他们是和服务器捆绑到一起的,是一个系统,并没有独立存在。

  又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等组成。因此应当按照服务器数量计算。

  最终,本案由于按照服务器的数量仅4个,达不到立案的标准20个,只能从犯罪数额上进行立案,也就是违法所得超过了5000元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中,潘某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后,又进行牟利的行为,所获利1万多元,属于违法所得。

  潘某被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了公诉,法院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